服务指南

用水知识

供水设施安全常识和安全提示
来源: 青阳县蓉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:2022-10-18 15:15 浏览次数:838次

1.     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;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、旅游、游泳、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。

2.     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;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。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、旅游等活动的,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,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、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;改建建设项目,不得增加排污量。

3.     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:

()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;

()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;

()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;

()拆除、伪造、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;

()擅自安装、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;

(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4.      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,禁止下列活动:

()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;

()开沟挖渠、挖砂取土;

()堆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有害物质;

()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。

5.      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,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,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;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,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,并负责实施。

6.     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,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,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;造成损失的,应当予以赔偿。

    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、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、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,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,并报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。